山東濟寧某輻照廠人員受超劑量照射事故分析
1.事故經過
山東省濟寧市某輻照廠是一家民營企業,其靜態堆碼式鈷-60 輻照裝置(設 計裝源活度 30 萬 Ci,事故時活度約 3.8 萬 Ci),建于上世紀 90 年代,用于輻射 加工大蒜、圓蔥、中藥和醫療器具等。輻照室規模較小,主屏蔽材料為石材及土 磚等,設備設施十分簡陋,后來自行改造加裝了貨物自動輸送系統。 2004 年 10 月 21 日 17 時,由于該輻照裝置的鐵網門安全聯鎖、降源限位開 關、踏板降源裝置、三道防人誤入光電聯鎖、拉線開關等安全聯鎖系統全部失靈, 放射源未能正常回落到井下安全位置,該輻照廠兩名工作人員在未攜帶輻射監測 儀器及個人劑量報警儀的情況下,通過迷道(與貨物輸送同一通道)進入輻照室, 查看裝有脫水蔬菜的貨架是否到位。兩人在輻照室距放射源約 0.8-1.7m 距離內 整理和擺放貨物,10 分鐘左右感覺有些不舒服,便跑出輻照室,進控制室觀察 發現放射源在升起位置,隨即降源到安全位置,之后不久出現嘔吐癥狀。 事故發生后,該單位立即將兩人送往縣醫院就治,于 22 日 6 時 30 分將兩人 送往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,之后轉入省立醫院診治,23 日下午又將兩人送 往北京 307 醫院接受治療,最終治療無效身亡。
2.事故原因分析
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: (1)工作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,在輻照裝置未降源、未攜帶輻射監測儀 器和個人劑量報警儀的情況下進入輻照室。 (2)輻照室的鐵網門安全聯鎖、降源限位開關、踏板降源裝置、三道防人 誤入光電聯鎖、拉線開關等安全聯鎖系統失靈,放射源未能正常回落至井下安全 位置,輻照裝置處于“帶病"工作狀態。
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: 7(1)該輻照裝置建于上世紀 90 年代初,后又自行改造,設計不規范,設備 簡陋,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的相關安全要求。 (2)該單位管理混亂,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;輻照裝置控制室門鎖 破損,無專人管理,人員可以隨意進出;輻照裝置安全設施未進行必要的維修維 護工作,必要的安全設施失效,致使人員受照。 (3)輻照裝置操作人員缺乏必要的防護知識和安全意識,進入輻照室未攜 帶輻射監測儀器及個人劑量報警儀,違規操作。
3.經驗教訓
(1)輻照裝置的設計、建造(包括改造)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法規標 準要求,確保其固有安全性,并經安全評價及審管機構的審批確認,嚴禁私自建 設和改造。 (2)輻照裝置運營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,建立健全輻射安全 管理制度和安全規程,落實安全責任,加強安全管理,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按章操 作,做好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。 (3)輻照裝置運營單位應對輻照裝置及其安全設施進行定期的維修維護, 保證各項安全聯鎖系統和安全設施的有效性。 (4)輻照裝置運營單位應加強安全文化建設,做好輻射工作人員安全和防 護培訓工作,增強安全和防護意識和能力,嚴禁未經相關培訓的無資質人員上崗 操作
上一篇 : 廢鋼與金屬制品放射性監測解決方案
下一篇 : 氣象站傳感器的常見故障應該如何排除呢